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是技术步骤或工艺流程,相较于产品专利,其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被告的生产场所内部,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专利权人难以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侵权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采取了区分处理的方式。
对于一般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仍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或者证明被控侵权人制造、销售的产品是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且专利权人已经尽力举证但仍无法获得被告生产过程中的具体方法证据,法院可能会结合具体情况,要求被控侵权人提供相关证据。
针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法律设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所谓“新产品”,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国内市场上未曾出现过的产品。在此类案件中,由于产品本身的新颖性,一旦市场上出现了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相同产品,极大概率是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为了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法律规定由被控侵权人证明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如果被控侵权人不能证明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则推定其使用了专利方法,构成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专利权人的所有举证义务。专利权人仍需证明:1.其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2.被控侵权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3.该产品属于“新产品”。只有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下,举证责任才转移至被控侵权人。
【引用法条】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如何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通常遵循“全面覆盖原则”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并结合专利权的有效性及保护范围进行综合考量。具体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 存在有效的专利权
这是认定侵权的前提。原告必须拥有合法有效且处于保护期内的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如果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超过保护期限或未缴纳年费导致终止,则不存在侵权基础。
2. 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则侧重于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 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比对)
这是认定的核心环节。法院会将被告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或设计)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逐一比对。
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认定落入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也认定为落入保护范围。
若被控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或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构成侵权。
4. 无合法抗辩事由
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实验使用等法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强制许可等合法授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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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上关于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析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实际诉讼中,举证策略的制定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证据保全情况及技术特征比对结果综合考量,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协助下进行证据收集与应诉准备。